为表彰在我校求学期间思想进步、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毕业生,树立榜样,积极引导我校学生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生活作风严谨。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专业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当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四)在校期间曾获“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科学生:
(1)在校期间四次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
(2)在校期间三次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
2.专科学生:
(1)在校期间三次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
(2)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上述荣誉称号中的“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
3.本科插班生:
(1)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
(2)在校期间一次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
(五)有其他突出表现的,经由学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处召开处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
二、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并将推荐的“优秀毕业生”材料上报学生处,由学校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审定通过。
三、奖励办法
授予“优秀毕业生” 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所在学年度的第二学期第11周前向学生处提交候选“优秀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包括个人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和荣誉证书复印件)和电子文档,逾期作弃权处理。
(二)学校召开评定会议,最后审查评定。
五、附 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广师院〔2009〕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