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 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火药、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品,违反者视情况按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处处注意安全,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不安全行为;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社区管理规定,维护社区和宿舍安全。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必须经学生宿舍社区管理中心批准。留宿人要遵纪守法,离校时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严禁留宿异性。
第八条 学生要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不得在宿舍楼焚烧废弃物;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煤气灶、酒精炉、液化炉、木炭炉等明火用具;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棒等电热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九条 学生必须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重要证件等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现金数额适当。
第十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乱扔酒瓶、饮料瓶或其他物品等,以免伤害他人和破坏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和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无火警状态下,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凡经学校指定 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休学仍无法治愈的学生,要按规定办理退学;被退学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在一周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领回。
第三章 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外出活动一周前负责人要写相应的申请交给院主管领导,得到审批后才能实行。
第十四条 外出活动申请要有活动的详细计划,计划中应写明活动的意义,具体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等,活动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天,人数要在十人以上,地点不能离学校太远,负责人要对整个活动负责任,特别是活动的安全问题,负责人一定要有详细而有效的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外出活动的同时一定要尽量保持与院和院保卫处保持联院,以防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外出活动一定要严格遵守院,院的有关规定,注意自己的,团体的一切言行举止,不能有任何违规的行为而影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子的良好形象,如有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七条 外出活动每个队要有互相帮助的团队精神,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弘扬良好的社会公德,敢于与丑恶的行为作斗争,树立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子的良好形象。
第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要注意安全,防止漏人,漏物,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回前与院里或院里保卫科联院。
第十九条 回校后负责人要写出相应的活动总结交给院里辅导员以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