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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美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07月31日 22:5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学院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党员发展全过程,认真落实入党联系人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制度,推行发展学生党员“三投票五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发展对象考察和预审制度,完善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建立入党材料归档制度等,使我院发展党员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学院教职员工、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申请入党的在籍学生、教职员工,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及愿望,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缺点和不足,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同时,对本人过去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的奖惩,都必须如实写清楚。

第八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将其编入党章学习小组进行培养教育。同时将入党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录入《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党务系统》)。

第九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报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备案。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将考察情况如实填入《登记表》,《登记表》至少半年填写一次,填写内容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和关键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进行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院党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培训班,经考核合格者,由学院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经常保持与培养联系人的思想交流,同时,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如实剖析自己。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院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认真细致的考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具体表现,做必要的调整,并及时更新《党务系统》的入党积极分子资料。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毕业班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前,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将其积极分子材料(包括《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团支部“推优”材料、结业证书等)统一整理,转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按照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十七条发展对象从经过党组织培养的积极分子中挑选,要把政治标准、工作学习情况和综合素质作为其能否入党的重要条件之一。

学生发展对象必须率先做到: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为党的路线、纲领而奋斗,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表现突出并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的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除必须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二)参加学院党校培训并结业;

(三)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

(四)表现突出,具有先进性。大学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奖项,参加市级以上或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各类比赛活动(含与专业有关的比赛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体育比赛等)并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荣誉。

在校研究生发展对象的确定,除必须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前一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点的规定。

教职工发展对象的确定,除必须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前一款第(一)、第(二)点的规定。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志愿书》),并认真填写相应的入党介绍人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学生(或研究生)发展对象还应当征求班主任(或硕士生导师)、辅导员及相关教师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征求意见的重点是该发展对象的综合表现评价以及是否符合党员条件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治审查。要按有关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发展对象公示。发展对象必须进行公示,广泛收集群众反馈的意见。教职工发展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学生发展对象在二级学院网页、宣传栏张贴公示,并由班团支部书记或学生党支部书记在班上公布。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党支部应及时将公示后有异议的情况反馈到学院党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并由学院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联合调查、核实、处理和答复。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及时更新《党务系统》的发展对象资料。

第二十三条基层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制定发展对象培训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培训计划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四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组织进行预审。

(一)教职工发展对象的预审,在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后一个月内,由学院党委将其全部有关材料(包括《登记表》、《入党申请书》、现实表现鉴定材料、思想汇报、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本人申请及自传等)有序整理,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

(二)学生发展对象的预审,由各党支部将其全部有关材料(包括《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政审材料、自传、学习成绩和主要证书复印件)有序整理,上报学院党委预审,并于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把《学生发展对象备案表》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志愿书》。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应当指导申请人严肃、认真填写《志愿书》,在对其草稿审阅无误后,再由申请人正式填表。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实行吸收预备党员公示制度。

(一)吸收学生预备党员由学院负责公示,公示分别在学院网页、宣传栏张贴,并由班团支部书记或学生党支部书记在班上公开宣读,网上公示和张贴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吸收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各党支部应及时将公示后有异议的情况,反馈到学院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并由学院和学校党委组织部联合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七条经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党支部要召开接收预备党委的支部大会。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本支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其中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支部书记由学生党员担任的,上级党组织必须加强业务指导。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发表意见;

(六)申请人表态,谈自己对大家提出意见的看法及今后的决心;

(七)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有审批权限的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九条学生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但学院党委应当在其《志愿书》上“总支部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审查意见,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在其《志愿书》上“总支部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审查意见。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三十条审批发展对象入党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其《志愿书》上。

第三十一条审批发展对象入党,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学院于每年的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认真填写《吸收学生党员登记表》。报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一份留存基层党组织,并及时更新《党务系统》的党员信息库。

第三十三条及时通知新发展的预备党员。学院党委应当及时及时将审批情况通知相应的党支部,并由党支部及时向入党申请人和全体党员公布。党支部通知新发展的预备党员时,应进行一次认真的谈话,其内容包括:

(一)党委审批的日期和预备期从何日算起;

(二)对申请人说明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交纳党费和对预备党员的要求、预备期满如何办理转正手续等;

(三)对申请人提出新的要求,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鼓励其成为预备党员后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入党前对组织的庄严承诺,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申请人,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要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使他们继续努力,积极创造条件向党组织靠拢。

第三十四条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或党支部及时组织进行。宣誓时要面对党旗,举起右手,紧握拳头,誓词由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一般为:

(一)唱《国际歌》;

(二)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三)预备党员宣誓;

(四)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五)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毕业班党员在离校前应履行宣誓仪式。

第三十五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院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主要措施是:

(一)预备党员必须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并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通过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

(二)学院党委要侧重抓好预备党员的党性教育;

(三)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提交个人思想、学习、工作各方面情况的书面汇报;

(四)入党介绍人应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要定期与预备党员进行谈话,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及时填写《考察书》中的“预备期间的具体表现”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有审批发展党员权限的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由本人提前半个月或20天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何时预备期满;预备期间的表现及优缺点;转正后的努力方向及相关措施。

(二)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征求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召开支部委员会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加以衡量,提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三)按规定实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度。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的时间、方式等与吸收预备党员公示制度相同。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支部书记由学生党员担任的,上级党组织必须加强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

(二)支部委员会和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三)到会党员展开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四)表决。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是否“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后,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在《志愿书》上相应栏目中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写明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简明扼要说明转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优缺点和通过决议的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

第四十一条在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中推行“转正答辩”制度。支部大会讨论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一般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答辩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答辩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并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一般不少于10分钟。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

学院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情况,将答辩程序放在发展党员的其他环节进行,并结合实际运用好答辩结果。

第四十二条具有审批发展党员权限的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四十三条学院党委要在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审批表》,报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一份留存基层党组织并及时更新《党务系统》党员信息库。

学院党委对预备党员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应当在作出决议后一周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四十四条办理批复手续。学院党委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批复手续;学院党委按《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审批表》及时办理批复手续,并由党支部及时向转正申请人和全体党员公布。党支部通知转正申请人时,应进行一次认真的谈话,其内容包括:

(一)通知学院党委批复日期和转正日期;

(二)对转正申请人提出新的要求,鼓励其转正后要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彰显党员的先进性;

对不能按期转正或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学院党委特别是党支部要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使他们继续努力。对需要延长预备期应写明理由及延长期限。

第四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该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六条学院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七条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院党委保存。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发展党员的有关职责及要求

第四十八条学院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学院党委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具体工作;各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书记、委员和所有党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充分发挥作用。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九条各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组织员、辅导员必须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对材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负责。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参与并指导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环节,尤其是预审工作。组织员、负责党建工作的辅导员要做好发展党员材料的建档、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条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档案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一)会议记录齐全,主要包括:支部委员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预审会议记录、审批会议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二)工作记录规范,主要包括:推优工作记录、公示记录、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与转正申请人的谈话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详细,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入党申请人一览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览表、发展对象一览表、联系人一览表、正式党员及预备党员情况记载等。

第五十一条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推行“五榜公示”制度,进一步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员发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民主测评情况等内容,并附上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团)组织的联系方式,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接到群众不良反映的,除另有规定外,由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团)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学院党委要在每年6月、12月中旬前将发展学生党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党务系统》,按要求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发展教职工党员的信息录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五十三条学院党委每年要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各个环节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把书面总结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五十四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和组织检查。对学院党委发展学生党员工作,采用抽查和互查方式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展党员工作做得好的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第七章发展党员的纪律及监督

第五十五条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在全院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学院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美术学院负责解释。学院党委发展党员工作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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