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省高教厅及我院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对于学生的考试规则,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生要按照编写的考试时间表和考场参加考试(或补考)。应考的学生,必须在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做好准备工作。迟到三十分钟按旷课处理,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场。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院申请,经院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缓考。无故缺考或未准假缺考,均作旷考处理。旷考者该科成绩作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三、学生参加闭卷考试,除携带必用的工具和自用的笔墨外,不得携带课本、笔记本、BB机、手机等进入考场。考试时应在答案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院别、年级、班。答案一律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四、学生在考试时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按考前编排的座位就坐。考试开始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一次只准一个学生)。如因考题不清楚,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内先举手,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能提出问题。
五、学生应认真、诚实、独立完成答案。交头接耳、旁窥、传递纸条、抄袭他人答案,私自调换座位,以及有意为他人提供方便,均属作弊行为。该科课程成绩作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学生交卷后,不得与正在考试的同学谈话,或在考试场附近逗留谈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所有未交卷学生都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叠好放在桌面上,方可离开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