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除应符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获得学分的任选课和校公选课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且综合测评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列都在班级8%以前(含8%);
二、三好学生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获得学分的任选课和校公选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65分以上,且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列在班级25%以前(含25%),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列都在班级30%以前(含30%);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该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获得学分的任选课和校公选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列在班级40%以前(含40%),且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四、综合测评单项奖学金(设综合测评品德奖学金、综合测评学习奖学金、综合测评文体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该项成绩排列在班级25%以前(含25%),并且另外两项综合测评成绩排列在班级50%以前(含50%);
五、毕业生综合测评中的学业表现评定是以第一学期成绩为准,但在奖学金评选中则要求整学年的学业成绩必须合格以上;
六、各二级学院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名额可转给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名额可转给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总名额在参评学生人数的11%以内。
第二章 学校专项奖学金条件
一、工作积极分子奖
学生干部在学生工作、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显著,同时符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而且一学年内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考试成绩全部及格。
二、发表学术论文专项奖学金
特等奖: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一等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二等奖:在省级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等奖: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讨论会提交学术论文和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译文。
三、其它专项奖学金
(一) 我校学生参加由学校或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个人或团体项目的大学生科技、文艺、体育比赛,比赛活动必须是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学)会主办;
(二) 获奖比例在参赛者(队伍)50%以下(含50%,不包括优秀奖);
(三) 学校组织参赛的部门必须在参加比赛前将参赛通知和学校主管领导批示复印件一同交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如未能在比赛前备案,则在申报学生专项奖学金时上交竞赛相关材料简要说明(材料内容含比赛主办、承办、地点、时间、形式、参赛对象、奖项设置等),否则不给予奖励;
(四)专项奖学金奖励额界定办法:
1.政府相关部门的下级单位、行业协(学)会主办的比赛按降一级处理;
2.同一个人或同一团队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比赛,分别奖励,奖金可以累加;
3.同一个人或同一团队以同一项目参加同一比赛的不同阶段分赛(如选拔赛、各赛区赛、总决赛等),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额给予奖励。
4.同一个人或同一总体团队参加同一比赛下的不同项目,不分项目进行奖励,按最高项目奖励额给予奖励;(文艺体育类竞赛除外,但由个人累计积分成的团队排名获奖则只对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不同时对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
5.参加同一比赛的团队在校赛和校赛以上级别比赛之间进行队员更换,视为同一团队,人数以总体人数计算。(如参加省赛时团队队员为A、B、C三人,参加全国总决赛时团队队员为A、B、D三人,则奖励时视为同一团队,团队人数为A、B、C、D四人,而不对个人进行分别奖励。)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根据本人在班级的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自己所应获得的奖学金;
(二)二级学院审议小组负责全面审核每一位同学自报的奖学金,核实后向学生公示三天,允许学生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于第八周将本单位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及获奖项目报学生工作部(处),逾期作弃权处理;
(三)学校召开奖学金评定会议,最后审定通过并进行奖励和表彰。
二、优秀考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优秀考生奖学金由新生入学后三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由二级学院进行初核。
(二)各二级学院于新生入学后第四周将本单位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证书复印件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逾期作弃权处理。
三、学校专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工作积极分子奖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评定,程序相同。
(二)科研成果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根据本人的情况,凭论文原件或获奖证书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各二级学院初审后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认定并作推荐意见,各二级学院于第八周将学生的申报表、论文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报校学生工作部(处),逾期作弃权处理。
(三)其它专项奖学金的申报程序
组织参赛的部门在比赛结束后成绩公布一周内,将比赛规程和比赛成绩交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广师院〔2009〕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