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四有”新人。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总成绩为100分, 德、智、体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0%、65%、15%。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先各按一百分计,然后再按所占比例计入总分。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成立综合测评小组,包括综合测评审议小组和综合测评审核组,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构成,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各二级学院要不断完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每次修订须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四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品德行为表现分小于0者,以0分计。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不登录非法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等活动;
(二)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违法违纪的人与事,诚实守信;
(四)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睡懒觉等现象;
(五)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六)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意自我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俭朴,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维护公共秩序,生活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30分。
(一)当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不超过30分时,按原始分直接计算;
(二)当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超过30分时,用此公式计算:
个人原始附加分
×30
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三)附加分项目包括学生的干部任职、政治表现、社会实践、素质教育活动、评优、宿舍纪律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四)规范学校学生组织架构内任职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协会干部除外)的加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在本学年度担任以下职务满一年,且尽职尽责的,给予加分奖励:
1.校学生会主席加12分,副主席加10分,部长加6分,副部长加5分,干事加3分。
2.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艺术团、《广师大学生》编辑部、校红十字会、校自律会、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校朋辈心理健康服务队、校广播站、校报、校广师视频等各校级组织主席团级别的正职加10分,副职加8分;部长级别的正职加6分,副职加5分;干事级别的加3分。
3.校团委、学生处工作助理加8分;校艺术团各舞蹈团、合唱团等分团团长正职加6分,副职加5分,部长、队长正职加4分,副职加3分;《广师大学生》采编部各板块责任编辑加4分,北校区和西校区记者站站长正职加6分,副职加5分,部长、组长正职加4分,副职加3分;国旗班班长加5分,副班长加4分,旗手加3分。
4.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5.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加10分;其他在二级学院或班级任职的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校级组织相应职务等级的分数。
6.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即各职务加分均被主管部门评定为最高分者),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7.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其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可酌情减1—5分;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经其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可不给予加分。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在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内容: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登录非法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等活动者,品德行为表现按0分计;
(二)凡违反校纪校规者,受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扣3分, 受校通报批评扣6分,受警告处分扣1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受记过处分扣30分,受留校察看扣50分;
(三)凡因违反党纪团纪者,受团内通报批评扣4分,受党内通报批评扣6分,受警告处分扣1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20分,受记过处分扣30分,受留党留团察看扣5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扣60分;
(四)其他扣分细则由各二级学院制定。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 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
第九条 学业表现的基本分为80分,计算公式为:
∑各科成绩×学分
×0.8
∑各科学分
(一)计算的课程包括一学年内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公选课;
(二)所有计算的课程其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
(三)所有重修的课程不再重复列入以后学年综合测评的范围。
第十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20分。
(一)当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不超过20分时,按原始分直接计算;
(二)当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超过20分时,用此公式计算:
个人原始附加分
×20
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三)附加分项目包括学生在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英语过级、专业技术考证、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在学业基本分中扣除。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分 + 附加分 – 扣分。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内容:
长期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具体内容由各二级学院制定。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
(一)当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不超过40分时,按原始分直接计算;
(二)当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超过40分时,用此公式计算:
个人原始附加分
×40
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三)附加分项目包括学生在各级文体竞赛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在文体表现基本分中扣除。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非毕业学年的综合测评评定的内容为整一学年品德行为、学业、文体三方面的表现;毕业学年的综合测评评定内容,学业表现以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成绩为准,品德行为、文体以第一学期表现为主。
第十七条 非毕业学年的综合测评在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七周完成,毕业学年的综合测评在第二学期第十周完成。
第十八条 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地按测评的三大项内容进行自评,并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填写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向班综合测评审议小组汇报。
第十九条 各班综合测评审议小组由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核实基本分、附加分、扣分。有错漏的要给予更正或补充,附加分、扣分以班周记、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手册记录为依据。审议后交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审核组复查。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审核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全面审核各班的测评结果。复审后经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向学生公布综合测评成绩第一榜,允许学生在五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第二榜。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的党、团、学生会干部进行综合测评时,应征求校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评定。
第二十二条 凡同一项比赛或论文、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体育比赛除外),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只计最高一种。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还要在其总分中扣10-20分,并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广师院〔2009〕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