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党员管理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06月21日 15:43 来源: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党员管理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员管理是党建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在党员管理工作中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为加强我校党建工作,使党员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员材料保管和党籍管理

 

    第三条  党员材料的保管。正式党员的入党材料按规定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在预备期间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保管,预备期满履行转正手续后,入党材料移交干部人事档案室;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所在党组织统一安排保管,毕业时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四条  出国出境(港澳地区)党员党籍管理办法。

    一、移民、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从出境之日起,即停止党籍。如果是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连同有关党员材料移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到港澳地区定居,有特殊情况的,按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办理。

    二、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超期或续假后超期一年以上未归者,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及时书面报告,并将党组织关系和材料转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存档。凡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按自动脱党处理。

    三、出国出境前提出退党要求者,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四、申请出国出境自费留学的党员,出国出境后,暂停组织生活。原所属部门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其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转到校党委组织部。留学期间,其本人应委托亲属或同事到组织部代交党费并每半年定期向组织书面汇报在国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学成回国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汇报在国外的情况,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是预备党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组织审查,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办理转正。如超期一年以上回国,又不按上述规定要求汇报或办理有关手续,按出国定居者办理。

    五、公派出国出境留学或学习的党员,出国出境后其组织关系仍在原党支部保留。留学与学习期间,其本人应委托亲属或同事到所在党支部代交党费并每半年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在国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五条  患病党员在治疗、休养期间,可减少或暂停组织生活,暂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患病期间按长期病号对待,暂时停止组织生活,保留党籍。病愈后,即恢复其组织生活。

 

第三章  组织关系接转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应随行政关系隶属所在单位党支部管理。党员的工作或学习单位如有变动,须在原单位党组织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校内接转。教职工党员因校内调动,应由原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校内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可在组织部网页上下载),由其本人持介绍信到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后,到新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到。

    第八条  调入、调出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凡新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党员或新分配来我校工作的毕业生党员,须持原单位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并填写有关登记表,再凭组织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到。

    二、凡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党员,须持原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的校内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  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教职工党员在人事处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回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在组织关系介绍信规定的期限内到离退休党总支报到。

    二、教职工党员办理完离退休手续仍返聘在原单位工作一段时间者,可暂不转移组织关系,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仍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党员对待。当返聘期满时,按本条第1款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教职工党员离退休后又长期(1年以上)受聘于另一单位工作,可由本人申请,经离退休党总支同意后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手续,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单位。

    四、长期在子女、亲属处居住生活的离退休党员可由本人申请,经离退休党总支同意后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当地的党组织生活。

    五、因病长期(6个月以上)在外地治疗或休养的离退休党员,如果本人提出申请,可通过离退休党总支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流动(包括辞职)、离职、退职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流动、离职、退职人员在人事处办理完手续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从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经学校党委组织部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或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凡经组织多次提醒,6个月以上仍不办理手续,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者,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情况,并按规定予以党内除名处理。是预备党员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流动、离职、退职党员移居境外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新生党员入学报到一个月内,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填写好新生党员名册并汇总有关入党材料及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

    一、每年毕业生离校前2周,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核准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盖章,由本人持介绍信于有效期内到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县处级以上组织部门)报到。

    二、尚未落实单位,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党支部。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并定期过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一经落实工作单位,立即转出组织关系。凡预备党员,各党总支、党支部应根据党章规定和党员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预备期满的转正工作。

党员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通过决议将其除名,经党总支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交学校党委批准。

    三、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户籍转回生源地或其他地方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同时转到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四、毕业生党员毕业时移居国外境外或自费留学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办理。

    五、留校工作的毕业生党员,均按本细则第八条第1款办理。

    第十三条  党员因外出学习,工作需要,必须开出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校内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其本人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学习、工作结束后,由对方单位党组织签意见并盖章,回校后到党委组织部交回临时组织关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党员管理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施细则》(广师党组字[2003]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

                                                  组   织   部

                                               二○○七年九月一日

上一篇: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办法 下一篇:美术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建党发展对象的细则